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千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和《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的函》(桂投促函〔2019〕341号)《梧州市投资促进局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梧州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工作流程的函》(梧投促函〔2019〕8号)文件精神,按照园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大兑现工作要求,现将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鉛若千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三)对2019年1月1日(含)后在我园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当年内在商务部门外资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需被商务部认可有效)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四)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按在商务部门外资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需被商务部认可有效)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奖励对象
(一)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园区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帮办服务
园区内的外资企业可以委托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免费代办上述政策兑现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联系方式
单位: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服务局
电话:0774-2665861
五、其他事项
我园区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的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工作流程的函(梧投促函〔2019〕8号)(1)